成分 |
Fe |
C |
Ni |
N |
V |
Al |
H |
O |
Pd |
其他單個 |
其他合計 |
最小值 |
- |
- |
0.3 |
- |
3.5 |
5.5 |
- |
- |
0.04 |
- |
- |
最大值 |
0.4 |
0.08 |
0.8 |
0.05 |
4.5 |
6.75 |
0.015 |
0.2 |
0.08 |
0.1 |
0.4 |
其他單個或其他合計化學成分包括表中未指定值的化學成分。隻有在假定存在或在常規分析中,且有迹象表明其成分将超過規定值的情況下,才應進行分析。
• 應完成對鋼錠頂部和底部樣品的分析,并報告本标準中所列各牌号的所有元素。
• 成品氫應報告。鑄錠氫無需報告。經制造商同意可供低氫產品。
• 表中其他元素不需報告,除非“其他單個”大于0.1%,或“其他總計”大于0.4%。其他元素不得有意添加。其他元素可能少量存在于钛或钛合金中,且是制造過程中所固有的,在钛中,這些元素通常包括Al、V、Sn、Cr、Mo、Nb、Hf、Zr、Bi、Ru、Pd、Y、Cu、Si、Co、Ta、Ni、B、Mn、W。
• 買方可在采購訂單中要求對本标準中未列出的特定殘餘元素進行分析。